牧野区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4-07 16:54 信息来源:牧野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1、牧野区某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在作业区域进行加油作业。

2026年1月16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牧野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作业人员李某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加油站处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罚款,共处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牧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

2025年12月9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牧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明查暗访时,作业现场发现1名电焊工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版)第十三条(第一目),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牧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接群众举报,2025年12月24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牧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牧野区某维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四条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二目)规定,对牧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及行政处罚壹万陆仟元罚款,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肆仟元罚款,共处罚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