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1、牧野区某加油站未经批准私自增设油罐。
2025年3月24日,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群众举报:牧野区某石化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增设油罐,收到电话通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加油站未经批准私自增设油罐。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该加油站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加油站站长)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共处人民币贰拾万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牧野区某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作业。
2025年4月16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第七组,到牧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时,发现该企业动火作业现场,未提供动火作业票据,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后查实,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牧野区某企业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
2025 年4 月17 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第七组到牧野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明查暗访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魏某等4 名焊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牧野区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2025年5月19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牧野区某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牧野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经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主要销售:乙酰苯胺、N-乙酰苯胺,经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乙酰苯胺为危险化学品。牧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柒佰陆拾叁元玖角贰分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牧野区某企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
2025年5月27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牧野区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1名叉车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牧野区某企业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接群众举报,牧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牧野区某服饰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证实该企业存在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牧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