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双随机抽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双随机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信用监管部门是抽查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抽查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抽查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抽查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抽查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执法检查人员需要具有行政执法证件。
(三)原则上本人年龄不超过60岁(截至2021年11月30日),身体健康。
(四)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填报《鹤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家申请表》(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牧野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家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三章 抽查专家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抽查活动。
(三)参与评抽查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抽查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抽查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抽查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抽查活动时,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抽查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抽查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被抽查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抽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与被抽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一条 抽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登陆系统更新。
(二)抽查专家库每5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详见附表2)并上传至系统后,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抽查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专家费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专家未完成抽查工作擅自离开抽查现场的,或者在抽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家费。
第四章 抽查专家出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移出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抽查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五章 抽查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抽查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通过系统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二十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附表1
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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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变更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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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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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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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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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 |
原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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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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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变更 |
原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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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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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变更 |
原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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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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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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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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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变更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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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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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事项 |
附表2
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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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变更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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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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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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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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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 |
原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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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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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变更 |
原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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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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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变更 |
原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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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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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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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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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变更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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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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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