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6 10: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双随机抽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双随机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管信用监管部门是抽查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抽查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抽查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抽查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抽查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执法检查人员需要具有行政执法证件。

  (三)原则上本人年龄不超过60岁(截至2021年11月30日),身体健康。

  (四)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填报《鹤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家申请表》(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牧野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家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

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三章  抽查专家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抽查活动。

  (三)参与评抽查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抽查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抽查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抽查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抽查活动时,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抽查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抽查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被抽查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抽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与被抽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一条 抽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登陆系统更新。

  (二)抽查专家库每5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详见附表2)并上传至系统后,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抽查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专家费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专家未完成抽查工作擅自离开抽查现场的,或者在抽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家费。

  第四章  抽查专家出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移出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抽查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五章  抽查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抽查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通过系统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二十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附表1

  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变更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变更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职务变更

原职务


现职务


职称变更

原职称


新职称


获得时间


证书编号


学历变更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其他变更

事项



附表2

  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专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变更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变更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职务变更

原职务


现职务


职称变更

原职称


新职称


获得时间


证书编号


学历变更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


其他变更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