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巩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市政府印发了《新乡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先进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用积分管理职能部门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模型设计、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查询应用等工作。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居民身份证号码、职业信息、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等其他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指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三)个人信用信息有效期限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个人良好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限,或良好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个人不良信息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有效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除名单的,有效期限延至被移除名单之日。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个人信用积分的计分依据。
(四)个人良好信息主要内容
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得县区级及以上表彰、荣誉或功勋的信息;个人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个人在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五)个人不良信息主要内容
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归集,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信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贿受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或执业资格等信息;骗取骗贷公积金、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拖欠工资、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个人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行政审批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个人在人民法院的不良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六)个人信用评价形式
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表现,个人信用积分基础分为10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分值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极差。
(七)个人信用积分应用
个人信用积分着重应用于守信激励,不得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得以信用积分较低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优秀”和“信用良好”的个人,依法采取绿色通道服务、租借图书免押金、行政审批容缺受理、信用贷款利率优惠、评优评先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
(八)个人信用积分查询方式
个人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和应用载体为“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和“放新办”手机App。
(九)异议信息处理
自然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可以向市营商中心或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起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
个人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国家和省对个人不良信息信用修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通过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个人不良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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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