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G001/2019-00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 文件编号:41 发布机构:牧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12-14 发文字号: 牧政办〔2018〕41号 有效性:有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4 15:3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牧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月10日


 

牧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预防、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81号)等文件制定。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上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牧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牧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指挥机构

牧野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环境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攻坚办),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镇(办)、电源产业园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区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工信委、区卫计委、区教文体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商务局、市环保局牧野分局、市质监局牧野分局、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市公安局卫北分局。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建议性指标: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二)预警条件

  当接到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

  接到市预警通知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2.发布时间

  当接到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及时进行发布。

   3.预警等级与升降解除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情况和空气污染变化情况,区指挥部下发对预警等级进行升降或解除通知。

四、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①工业减排措施。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铸造、原料药、医药(涉中药提取)、搅拌站、商砼企业、干粉砂浆、橡胶、塑料制品、印刷、纸制品加工、玻璃制品、机加工喷涂(包含家具行业的铁门)和油漆生产、木板板材生产(胶合板、木工板等,不含喷漆工艺)、木地板(原料为成品板)和家具(不含喷涂工序)、家具(含喷涂工艺)、方便面、防水建材、线缆、和其他行业企业(含采暖季错峰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措施有关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布预警后,有关工业企业已经采取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标准更低的措施时,不得增加生产负荷和排污量。

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环卫车的除外)禁止通行;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在限行范围内。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涉尘涉气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经过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主要路面百分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④其他措施。农牧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质监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商务部门督导全区所有加油站在夏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18时以后进行(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

(二)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减排措施。按市预警通知要求,变更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三)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可对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执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机动车减排措施。根据本地污染程度,视情况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执法执勤、应急等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

其他措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补充说明

  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市应急响应时,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原则上,应急减排措施(含采暖季和非采暖季)应根据当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部署安排,确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定期修订。预警分级标准依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要求,及时调整,统一实施。

  1.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报告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按时上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攻坚办下达响应终止指令,区攻坚办响应终止指令,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二)组织保障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以易感人群为重点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三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督导组要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众监督

  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管控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应急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要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七、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牧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牧环攻办〔201711号)同时废止。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