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牧野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牧野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实现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一) 重大决定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3.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4.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5.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6.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研究的事项。
7.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8.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9.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决定,依法依规任免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设备购置类、维修修缮类、装饰装修类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及调整方案,涉及调增概算投资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使用区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等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3.区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
4.招商引资类重大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2.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事项。
3.区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4.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投融资事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区政府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决定,应及时按程序在相关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主要有区政府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形式。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区委审议的事项,按区委有关议事规则要求办理;需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
第七条 议题酝酿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
(二)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副区长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通过沟通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材料、资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区长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二)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区政府系统干部任免,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三)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分管领域及时跟踪督导检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各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决策或者不按区委、区政府会议决策办理的;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不当决策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