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成立牧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秦丹丹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原立豪 区商务局局长
鲁传涛 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娄季新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晶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 亮 区财政局副局长
卢丹翔 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许 勇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光芳 区商务局副局长
党长振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郭运福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建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军磊 区供销合作社副科级干部
吕有泉 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副局长
王海霞 区税务局副局长
刘 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用地科科长
李琳德 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副局长
程志帅 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史德峰 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素娟 牧野镇党委委员
李菁然 东干道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新巍 北干道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杨 阳 荣校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洪彬 花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怡升 卫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王亚飞 新辉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唐 乐 和平路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牧野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原立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光芳同志兼任。办公室由区商务局、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区供销合作社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在区商务局集中办公。
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协调做好全区再生资源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分析研判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情况汇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组织召开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调查研究全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日常管理;牵头开展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做好再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试点建设,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回收网络,规范产业发展。
(六)市公安局牧野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治安,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暴力抗法事件,严厉打击收赃、销赃、偷盗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网点。
(七)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中涉及危化品、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合主管部门获取新登记再生资源企业信息,对于未依法获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十)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影响区容区貌的临时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秩序脏乱的回收网点进行查处。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回收网点建设规划的初审;负责回收分拣中转站(中心)和集散市场土地相关手续的初审;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初审工作。
(十二)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区本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再生资源网点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流向社会;指导废旧商品收购站点,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清除蚊蝇孳生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治流行病传播。
(十五)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废旧动力电池、废钢等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推广应用。
(十六)区税务局按有关规定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制定行业内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旧货销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再生资源的回收综合利用。
(十七)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本系统再生资源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区商务局做好全区再生资源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应工作。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