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乡镇干部队伍,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按乡镇工作年限划分,五年以下每月200元;六年至十年220元;十一年至十五年240元;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元;二十六年以上300元。
三、有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自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要健全完善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随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从2015年 1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实施
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工作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将本单位人员信息通过张榜公示、设置举报电话等形式进行公开,并将公开的人员信息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