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牧野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新乡市牧野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对照营商环境评价有关要求,推动全区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采购流程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持续打造优良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对照国家及省、市、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围绕政府采购关键环节,针对短板和弱项,精准发力,综合施策,重点突破。通过制度创新、系统优化、流程改善,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显著提高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竞争力。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构建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采购人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对供应商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建立约谈、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代理机构)
2.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隐性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代理机构)
3.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采购人应建立完善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机制,从是否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是否以限定或者指定专利、商标、品牌作为加分条件、是否在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业等方面,开展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确保采购文件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求,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代理机构)
4.开展“四类”问题专项整治。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二)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5.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审查制度和重点审查制度。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6.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公开项目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行政处罚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扩大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资料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货物类项目公布主要标的名称、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和相关服务内容等;服务类项目公布服务方案。工程类项目公布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公开项目评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评审情况、符合性评审情况、投标报价评分情况、评分汇总情况、商务标评审情况、技术标评审情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情况、否决投标情况等评审资料。(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7.进一步压缩流程时限。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在1日内确定成交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鼓励当日完成,同时在发布结果公告的同时将中标(成交)通知书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放,由中标单位自行下载;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没有争议的项目,采购人应在1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鼓励当天完成;合同签订后,采购人1日内将合同上传至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公告及备案;供应商完成货物、服务和工程交付后即可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于1日内组织验收。(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8.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对于不适宜分阶段付款的项目,鼓励一次性全额付款。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鼓励当日支付。(责任单位:采购人)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9.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10.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在全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取消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承诺函,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严禁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11.持续运用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度。自实施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度以来,参加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只需提供规定格式的声明函,即可代替在参加政府采购资格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了供应商负担。持续推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通过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证明材料,提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需明确预留政府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的具体方案。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预算单位应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中小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扣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一律按照20%顶格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一律按照6%顶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顶格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代理机构)
13.支持绿色发展。各预算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各预算单位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14.推进合同融资扩面增量。采购人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缩短办理期限,并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账户。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融资渠道随中标通知书一并精准推送给中标人。银企信息双向精准推送,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
15.做好“832”平台采购。继续推进全区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督促单位加快预留份额采购执行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年预留份额采购任务,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16.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投诉渠道和方式。畅通线上及线下维权渠道,线上线下均可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办理。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实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17.加强信用监管。财政部门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运用,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采购人、代理机构)
18.规范公正执法。财政部门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增强执法威慑。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
19.构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交互,形成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以数字赋能日常监管,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中增加四方信用评价、绩效评价、在线归档等功能,丰富监管手段,提升在线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部署和落实重点任务,协调解决重点困难和问题,围绕营商环境考评工作,精准发力、综合施策、补短板强弱项,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加强工作推进。各预算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实施任务项目化管理。
(三)加强督促问责。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引导各方主体积极配合,落实改革举措。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力、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影响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将进行约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