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帮助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
2.发布结果公告时在征得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同意后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
3.代理机构在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主动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业务,要求将政采贷业务的具体方式和贷款渠道链接写在“中标通知书”内,使中标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相关政策及渠道,便于后续贷款业务开展。
4.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积极协助供应商办理“政采贷”,进一步缩短“政采贷”办理期限。
5.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协商一致。
6.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7、在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贷款银行和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