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办文〔2024〕7号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牧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
建立并完善与新兴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贯彻执行上级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组织开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组织发布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协调产业转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全区食品、纺织等传统产业内改造升级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全区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革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全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依法负责全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十)统筹推进全区信息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推进相关领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工作;推动云计算、相关领域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负责对所属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全区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十三)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信访稳定工作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工作。
(十四)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责权限内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经济运行和企业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党建工作。
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承担区企业服务相关工作,统筹做好信息收集、分类转办、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指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牧野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牧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牧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