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4-10 09: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牧办文〔201910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5


牧野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及执法、监督。

(三)组织实施并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

(四)组织实施并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拟订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各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组织实施并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配合提供辖区内各类社团、协会等新社会组织人员组成、党的建设、年龄结构、服务对象等情况,协助搞好潜力调查和编兵整组。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牧野区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区民政局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股、行政事项服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会务、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基建、物资、技改计划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及执法、监督;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中央、省、市和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村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拟订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各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界勘定、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执法、监督及检查。承担区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内定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协调省辖市际、县(市、区)间等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组织实施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全区儿童收养登记。

第六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事项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