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办文〔2019〕36号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商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牧野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 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突出开放引领,坚持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开放战略,积极发挥开放平台作用,完善开放政策,拓展开放领域,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积极推进产业导入和企业转型。着力提高消费水平,扩大消费能力,促进国内贸易市场更加活跃。大力加强和推进物流业转型、电子商务和会展业及会展经济发展。持续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开放、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电子商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深化商务领域改革。
(三)负责全区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五)制定规范全区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的措施;负责全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商务领域监管执法和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
(六)负责全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落实流通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及行业标准;推进全区流通产业发展,牵头协调推进全区物流业转型发展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依法对有关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管理。
(八)负责全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依法监督全区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牵头负责全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执行国家和省、市商贸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规对全区举办的经贸交流活动(含展销会、交易会等)等进行管理,依规对区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监管;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区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统筹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投资环境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依法受理、处理境内外投资者的建议和投诉等。
(十一)牵头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和区域性经贸交流活动;负责境内招商引资活动及统计工作;负责联系外地驻牧野区经贸机构外地驻牧野区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区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政策,牵头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贯彻省、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
(十四)承办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2)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有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牵头,承担全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五条 区商务局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市场运行办公室、商贸流通办公室)。拟订机关工作制度;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动态等工作;负责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区商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相关流通企业改革改制、群众来信来访、退役军人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牵头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文稿;承担有关商务指标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贯彻落实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负责建立公平贸易、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承担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基建投资管理、国有及集体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各项商务促进政策的拟订和贯彻落实;承担各项政策资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区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负责全区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拟订全区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落实;组织开展对外开放工作综合量化考评;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牵头负责牧野区参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有关工作;承担牧野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动全区省级、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协调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省级、市级相关开发区设立、撤销的申报工作;负责开发区发展分析统计和综合评价工作;负责研究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的政策;负责流通领域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和队伍建设;受理、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商业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大案要案;牵头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社区商业建设和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按有关规定对二手车市场、汽车流通进行监管。负责流通业管理、促进等工作,牵头推进流通标准化,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免税商店和旧货流通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管理,协调管理企业商业石油库存运营;统筹全区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区外贸促进措施,指导全区境内外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外贸运行跨部门协作机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负责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出口品牌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承担全区商品进出口、机电产品进口、加工贸易和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批准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贯彻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和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协调配合做好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外派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协调配合做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和援外资金的申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区内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管理工作;协调和管理全区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牵头负责本区与东欧、中亚及非洲的招商引资、经贸合作工作。
执行国家、省、市服务贸易、会展业发展、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服务贸易进出口促进、统计工作;指导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和国际货代行业管理;承担商贸服务业(含家政、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沐浴、人像摄影、洗涤、家电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会展业发展及规划管理工作;依规对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展会及商贸活动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协调,协助邀请重要来宾。
研究拟订全区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査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牵头负责本区与欧洲、美洲、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的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工作。
研究拟订全区国内经济合作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国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重大活动;指导全区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引进市外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联系外地驻牧野区经贸机构外地驻牧野区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拟订全区物流转型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物流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统筹协调全区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态发展;推动重大物流项目和园区发展,促进相关重点平台建设;联系、指导物流行业协会工作。
第六条 区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 区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