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04-10 09:35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牧办文〔2019〕23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


牧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全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订全区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按权限管理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制定我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

(四)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订机关有关政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议组织、文秘、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综合治理、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群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负责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拟订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职工和全区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建设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区职工和全区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配合有关部门就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工作的监控、跟踪管理。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