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9-04-10 09: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牧办文〔201914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

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5


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牧野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区外事重大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区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

    )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指导、督促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电影、出版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录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区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区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文物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区文物外事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六)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检查督办全区外事、港澳工作,拟订全区外事、港澳工作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服务全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七)负责国际形势、外事和港澳政策及法规等宣传教育;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通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港澳工作文件;研究外事、港澳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指导推进全区民间对外交往;负责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活动的指导、协调。

(十八)统筹安排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涉外礼宾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接待来牧野区访问的重要外宾和其他重要客人;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涉外事件,协调推动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全区因公出国(境)工作,审核呈报全区因公出国(境)有关事项;负责对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二十)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参与区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室、港澳事务和外事联络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旅游业管理制度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区旅游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划、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市场监管;对电子游戏机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旅行社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导游员、领队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管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牧野区水准及特色的文艺团队;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负责研究全区涉港澳地区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区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港澳地区记者来牧野区采访有关事宜;承担全区因公赴港澳地区交流与合作事项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我区与港澳特区的交流合作事项的协调工作;承办全区与港澳民间交往的有关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企业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在牧野区的合法权益;承担协调涉港澳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推动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拟订全区外事接待礼宾礼仪有关规定,指导全区涉外礼宾工作,负责重大外事旅游活动的礼宾接待工作;配合中央、省有关部门接待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负责拟订、审核、呈报相关会见、会谈、宴请等重要外事活动计划;指导协调全区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涉外领事保护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事件;负责审核呈报办理外国人来牧野区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指导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牧野区活动;协调全区涉外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负责国际形势、外事政策及法规等的宣传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日常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负责全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呈报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负责协调拟订区级领导出访计划及协调报批相关工作;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申报件审核、呈报事宜;负责对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负责因公出访证件的收缴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二)文旅工作股(广电宣传股、文物管理股)。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文化技术提升;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等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拟订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负责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区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担政府、民间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拟订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及监管经费使用;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区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及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基础应用预防性保护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物对外交流和外宣工作。

拟订全区文物保护规划,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相关资质的申报;组织协调全区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组织文物普法工作。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区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区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承担相关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收录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含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八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