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4-10 08:10 信息来源:牧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牧办文〔201938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牧野区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乡建设局)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牧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建筑业提质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良好环境。

第四条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区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参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区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权限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工作

负责全区权限内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区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区城乡建设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水利主管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建设创建工作中建筑工程领域的节水工作。承担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区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人防工程的验收和检查工作、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城市人民防空演训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以及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镇燃气管理分工。按照权限,城镇燃气企业的燃气安全状况、安全管理等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应急管理局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2.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区城乡建设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五条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室、人防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改造服务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家庭、棚改项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补贴家庭的申请、审批、档案管理和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对社区廉租补贴户申请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补贴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的查询和入户调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服务;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工程建设管理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行政区域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三层以上(含三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辖区产业聚集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验收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权限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配合市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加气站)的燃气安全状况、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等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推进城镇节能减排。

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人防工程的验收和检查工作、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参加防空常规化、实战化演训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及技能培训;战时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人防部门交办的人民防空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