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办文〔2019〕35号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 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牧野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是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统筹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等规划。
(二)组织拟订全区农村公路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区物流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农村公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道路客(货)运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客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提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和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水路建设及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及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全区农村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指导全区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区农村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权限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相关项目须征得区交通运输局同意。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设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室、安全法规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宣传、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统筹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统一受理、送达交通运输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业务股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度,并对办理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承担电子政务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组织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交通运输行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公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农村公路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市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会队伍建设及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行业教育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工作。
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承担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并承担权限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交通枢纽、运输场站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和交通物流、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全区有关道路、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区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执行农村公路行业科技、信息化制度和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