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办文〔2019〕26号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牧野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电源产业园区、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牧野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牧野区委办公室
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牧野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牧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牧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政策规定,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树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镇、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照权限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树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地震灾害综合防御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牧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重大、较大事故。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树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树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树林火险、火灾信息。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树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4)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改委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委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改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镇、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城乡建设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门店以外的按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行政事项服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拟订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含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股(调查统计评估保障股)。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区级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拟订区级地方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应急指挥中心、救灾物资保障股)。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镇、办事处、电源产业园区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按照权限监督实施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树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按照权限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域内河流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地震行业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及地震监测预防,震害防御等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驾驶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