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我区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55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月人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228元,A+类、A1类、A类、B类、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55元、308元、256元、228元、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9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此次提标工作开展,惠及我区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共计7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