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经营净收入: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等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房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六)不予纳保情形
1.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2.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实际人均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或经营企业、注册公司的;
4.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5.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6.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7.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8.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取消低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认定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三无”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活能力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终止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者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新市民[2022]16号)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原则: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街道)审批。超过3倍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四、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月630元,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助标准水平不低于315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月455元,实行分档救助,月补助标准:A+类标准455元/人、A1类标准308元/人、A类256元/人、B类228元/人、C类200元/人;月人均补助标准水平不低于228元。
2.城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19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9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制定,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5元)执行。
五、监督及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区民政局:3035232
地址:中原路602号
各镇办联系电话:
东干道街道办事处:3332994
北干道街道办事处:2716239
卫北街道办事处:6307656
花园街道办事处:3052374
荣校路街道办事处:6332271
新辉路街道办事处:2944157
和平路办事处:7075117
牧野镇:6308165
王村镇:6383292
牧野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