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牧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12月2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牧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文〔2022〕3号),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区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区、镇(办)级组织指挥机制。事发地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1 应对原则
(1)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各镇(办)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区专项指挥部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区专项指挥部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
(2)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 响应分级
(1)区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应急处置难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区级Ⅰ级和Ⅱ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
(2)镇(办)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牧野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1)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镇(办)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1)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和区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委监委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政务大数据局、区供销社、区总工会、区商务局、区人武部、牧野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市自然资源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牧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较大以上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较大以上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较大以上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1)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等专项指挥部。
(2)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3)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区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2)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医疗防疫、群众生活和救灾物资保障、基础设施抢修、社会治安、环境监测与处理、灾害监测与防范、舆情引导、综合协调、交通保障、信息资料、通信保障、后勤保障、技术专家、调查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合并。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其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区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区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1)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1)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按相关规定报送市委、市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可按《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可按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报送按有关规定执行。
3.4.1 确定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4.2 发布预警信息
(1)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同时向所在地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组织指挥
区级、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处置能力的,区政府应根据事发地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2)现场指挥
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区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时,区、镇(办)和电源产业开发区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
(3)协同联动
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当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④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⑤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⑥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⑦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2)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区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区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区科工信、公安、国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新建队伍或队伍的情况发生变化时,队伍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办)及村(社区)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各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全区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1)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河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国土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1)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2)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1)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区、镇(办)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上级应急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办)、村(社区)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应急、文化和旅游、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疏散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镇(办)、电源产业开发区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区级有关部门,镇(办)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