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源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牧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牧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牧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我区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副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主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体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区税务局、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城北供电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镇(街道)(含村、社区,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受灾地调运区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市级救灾物资;指导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受灾地;指导并协同受灾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牧野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受灾地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2.2.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发生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或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媒体、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准备部门或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并启动与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各镇(街道)、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镇(街道)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1 部门会商核定。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城建、城管、农业农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急、城管、城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或40户(含)以上、300间或12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或0.5万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见附件2),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供销社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受灾地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或120户(含)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或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里支持。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拨款或区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供销社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镇(街道)进行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或500户(含)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含)以上、20%以下,或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里支持。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拨款或区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供销社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等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万人(含)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含)以上,或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含)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里支持。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拨款或区政府确定的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供销社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河道工程修复、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等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上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镇(街道)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省、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镇(街道)要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2.2 区应急、财政部门审核镇(街道)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镇(街道)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区应急、财政部门。
6.2.3 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下拨中央、省、市、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等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保生活物资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本级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的评估结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要对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城建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灾区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做好供水保障建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1.1 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4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区财政局后组织采购。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区应急部门可调用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区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1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2 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资源规划、城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1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要落实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建立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建、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5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安置类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出现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1.6 本预案所称的区级政府及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均包含各镇(街道)。
8.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区财政、区应急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牧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牧减委办〔2022 〕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