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扶持
根据新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新办〔2022〕4号)文件及新乡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新市民〔2019〕95号)文件精神,区民政局积极落实养老服务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有以下3项政策扶持:
1、优化法人登记和备案工作。取消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制。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即可。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按照“一网通办”和“最多只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简化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备案手续。下步区民政局将开拓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办理。
2、提供财政金融支持,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新政〔2012〕25号)规定,对社会办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落实到位。
3、降低税费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综〔2019〕58号)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4、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征收。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1、补贴标准按实际入住老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标准的运营床位补贴。
2、补贴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且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
(2)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的;
(3)有入住服务对象完善的档案资料,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