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优化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推动建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四部门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等规定,现就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科学、合理、合规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招标)文件,完成公平竞争自查审查,形成《牧野区采购(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审查表》或《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在项目计划备案时上传至新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在对外公告的采购(招标)文件中添加经审查的《牧野区采购(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审查表》或《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日常采购管理中,采购人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对制定的采购需求、采购(招标)文件主动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公平性、履约风险等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禁止出现以下违规现象:
一是违规设置各类供应商库。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是严禁以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严禁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严禁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严禁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严禁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禁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牧野区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公平竞争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督导落实,在项目计划备案阶段,将采购(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河南省电子化采购系统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牧野区采购(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审查表》或《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开展进一步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并立即整改到位。二是通过政府采购领域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等途径,对采购公告、采购(招标)文件等内容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清理各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打造满意的营商环境。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