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建立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常态工作,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通过清理工作开展,切实提高我区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推动形成政府采购领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良好氛围。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成交供应商;
(十)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后继续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之前结存的保证金不及时清退;
(十一)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一)高度重视。区直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以清理整改工作为契机,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推动形成政府采购领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良好氛围。
(二)逐条清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已出台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制度文件,及时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单位内部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三)加强管理。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不得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相关单位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监督。清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公众等参与,对发现尚未及时纠正的问题,认真做好重点核查同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辖区清理工作。自查和清理工作情况说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
电话:0373-3069571 邮箱: myqzfcg@126.com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2楼215室
新乡市牧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