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牧财字〔2024〕19号)
发布日期:2024-05-07 08:00 信息来源:牧野区财政局 访问量: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为进一步优化我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制定《新乡市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牧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预算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合理、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运用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绩效评价工作职责及实施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件1,协调、指导、监督采购单位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评打分见附件2,并配合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财政评价,出具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和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

第九条 在评价过程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评价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应该合理设置,主要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对预算采购项目进行全流程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决策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合理性、内控制度完整性、内控制度执行率、代理机构的选定、采购需求明确合规性、采购需求风险控制以及编制的完整性;

采购过程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方式和程序合规性以及采购政策性;

采购产出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执行效率和合同履约效率;

采购效益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采购经济性、采购公平性和采购公开性;

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至100分为优、80)至90分为良、60)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评价报告及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预算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对象、范围,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过程。

绩效评价结论。包括绩效评价总得分及结果,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分析及依据;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相关意见和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牧野区政府网站、新乡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参与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财政部门,并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审核、归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是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完善内控制度以及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重要参考,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附件:1.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doc

2.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doc

3.牧野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