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新环牧许撤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8-19 09:00 信息来源:区环保局 访问量:

洛阳三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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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李庄北环路与环宇立交桥向西800米(新乡市大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2024年7月19日,你公司在“河南省生态环境省市县行政审批系统”提交了《洛阳三航科技有限公司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2024年7月26日,我分局出具“新环牧辐【2024】1号”批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批准的《报告表》存在以下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的问题:

你公司提交的《报告表》编制单位河南南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及编制人员梁秀荣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状态为注销,2024年7月15日调离从业单位河南南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第三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之规定,我分局拟作出撤销洛阳三航科技有限公司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新环辐【20241)。

我分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新环牧许撤先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2024年8月6日由你单位工作人员领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我分局决定:

撤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洛阳三航科技有限公司室内工业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新环辐【2024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新六街与纬二路交叉口

邮编:453000

联系人:李琳德      电话:0373-3021389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