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货主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牧市监无主物处罚(2024) 5号,内容是:依法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拍卖款309000.00元人民币。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被处罚无名货主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东 联系电话:0373-3052861
联系地址: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
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