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牧野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牧野区牧野镇十里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769公顷。牧野区人民政府、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牧野镇人民政府、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交通运输项目(0.5769公顷)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一)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二街东红线,西至规划新二街中心线,南至十里铺村村集体土地,北至建设路南红线,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新二街规划中心线,西至规划新二街西红线,南至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北至十里铺村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牧野镇十里铺村集体土地0.5769公顷,其中耕地0.1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3公顷、建设用地0.406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牧野镇十里铺村区片编号为4107110101,补偿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0.576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125.4758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16人(其中劳动力70人),牧野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牧野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向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