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开元 职务:区长
所在地:新乡市学院街南段
被征收人:原新乡市国营七六〇厂关联方,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西段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牧政文〔2013〕14号),决定对新乡市七六〇厂西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和建(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和七六〇厂西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征收期限为70日,至2013年4月5日截止。
被征收人原新乡市国营七六〇厂关联方位于新乡市建设路西段南侧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中启宏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6788093.00元。目前征收期限已过,因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七六〇厂西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金鼎花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原新乡市国营七六〇厂关联方位于新乡市建设路西段南侧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七六〇厂西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金鼎花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屋价值补偿款:16788093.00元。
2.搬迁补助费:130972.00元。
3.上述款项现存于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新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新乡市牧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账号:941001010045228921。
二、在新乡市七六〇厂西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址选择安置房。按照相关规定,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据实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临时安置费:3143328.00元。
2.搬迁补助费:261944.00元
三、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原新乡市国营七六〇厂关联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与牧野区卫北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新乡市建设路西段南侧的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