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人姓名: 梁玉忠
办公电话: 0373—3069653
办公地址:新乡市牧野区新二街与荣校东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四楼
邮 编:453002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机构设置:新乡市牧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指导、督促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电影、出版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录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区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区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文物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区文物外事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六)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检查督办全区外事、港澳工作,拟订全区外事、港澳工作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服务全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七)负责国际形势、外事和港澳政策及法规等宣传教育;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通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港澳工作文件;研究外事、港澳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指导推进全区民间对外交往;负责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活动的指导、协调。
(十八)统筹安排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涉外礼宾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接待来牧野区访问的重要外宾和其他重要客人;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涉外事件,协调推动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全区因公出国(境)工作,审核呈报全区因公出国(境)有关事项;负责对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二十)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参与区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